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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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80)建工劳字24号
发布单位:国家建筑工程总局
发布日期:1980-05-20
实施日期:1980-05-20
检修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示警,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将手抻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第583条 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第二节 化学热处理
第584条 使用盐溶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工具、夹具、工件等入炉必须预热焙干,严禁有水分的物质进入炉内,炉口要加盖。
2. 加盐时必须预热焙干,少量逐步加入。
3. 盐炉内溶盐不得超过容积的3/4,体积较大的工件入炉时应切断电源,防止工件与电极相碰。
4. 翻修或长期停用的盐炉,必须烘干后,才能使用。
5. 盐炉要经常保持通风装置良好,不准把头伸进排气罩内。
6. 溶解硝盐(KNO3,NaNO3)加热温度不准超过550℃,以免引起爆炸和燃烧。硝盐着火必须用干砂覆盖,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7. 硝盐不准与有机物及其他盐类混装。
8. 严禁人体直接接触氰化物和氰化处理过的零件,凡氰化处理所用工夹具及零件等须用硫酸亚铁进行除毒。
第585条 操作电炉时,开关炉门和装卸工件必须切断电源,发现漏电应停止使用。禁止将湿工件送入炉内加热,炉内的氧化铁要经常清理,以防护丝短路。
第586条 油炉必须有密封盖,当油炉着火时应立即紧闭炉盖。
第587条 淬火油槽应放在离炉1~2米处,要有盖子,工作完毕后应将盖子盖好,淬火油温一般不超过80℃(等温淬火除外)。
第588条 氮化和气体渗碳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认真检查氮化炉和气体渗碳炉及管道等处的密封,严禁漏气。
2. 严防氮化时氨分解的氢自然,要将炉内废气妥善引出,如发现氮化包内压力突然增高,立即切断电源,将氮化包吊出,尽量加大氨压及流量,把包内危险气体排出。
3. 气体渗碳过程中应将炉内可燃气体引出。
4. 氮化包在处理6~8次后应进行退氮一次,氮化包和渗碳包应经常检查外部氮化及漏气情况。
第589条 工作场所禁止喝水饮食。剧毒品要有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和处理。
第三节 高频热处理
第590条 高频炉运行前必须进行预送。送入高压前必须将移用器调至零点,输入电压不许超过1.35万伏。
第591条 加热前要调整偶合线圈,阳极电流、槽路电流不得超过规范的要求。
第592条 高频发生器必须设置金属屏蔽。严禁将设备开口铁路部分连成闭合线路。
第593条 高频电炉严禁空载运转。淬火工件禁止接触感应圈。
第594条 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第四节 喷 镀
第595条 贮气罐、氧气瓶和乙炔罐三者不应同放一处,如因场地狭小可采取档板隔离。
第596条 作业时,应听从持枪者指挥,禁止喷枪头对人。
第597条 喷镀面粗化处理和使用电加热喷镀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第598条 喷镀曲轴必须配置平衡铁,转速要慢。
第五节 电 镀
第599条 电镀间应单独设置,通风良好。镀槽应配有抽风罩和吸风机。酸性镀槽和氰化镀槽不准合用。
第600条 工作间严禁存放食品、饮食、吸烟。
第601条 使用酸碱应戴防护眼镜和耐酸碱手套,配制电解液应将酸缓缓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严禁将水倒入酸中。
第602条 镀铬时,手、脸和鼻腔内要涂护肤剂。镀铬液溅到身上后,应立即清洗。有外伤和皮肤病患者,禁止从事镀铬作业。
第603条 使用氰化物时,其存放、称量、配置应有专人负责。氰化物与酸不准接触,接触氰化物的零件、容器、镀槽应及时除毒。
第604条 工作间断时,应漱洗口腔、鼻孔及皮肤裸露部分。
第605条 未经处理的镀液,不准任意排放。
第六节 铸 造
第606条 开炉前,试风两分钟,排除风道内的可燃气体,冲天炉出渣口应有罩。
第607条 操作中禁止袒胸露臂。打开风眼正面不准有人。
第608条 应用潮湿的泥团堵炉眼。如遇跑铁水应用干砂覆盖,禁止浇水。
第609条 向炉内投料前,应先清除原料中的封闭管子、冰雪块等物品。
第610条 开炉中因故停风,应立即打开各进风口,以免炉内燃气倒灌。
第611条 打炉时,炉前应铺干砂,炉中剩余铁水和熔渣必须清出。
第612条 清理冲天炉内部时,上面要挂防护网。
第613条 使用捣固机时,风箱和风锤必须完好。禁止对人开风门。
第614条 扣箱、翻箱动作要慢要稳,翻箱时应站在侧面,合箱时手不能放在分型面上。合箱后压上足够的压箱铁或用卡子卡紧。
第615条 浇铸前必须清除妨碍通行和操作的障碍物。所使用的铁水包、坩埚和勺子必须预热干燥。
第616条 铁水包盛量要适当,抬包要平稳、慢行、步调一致。一旦铁水溅出,应平稳放下,严禁扔包。
第617条 用吊车运铁水,必须有专人指挥。钢丝绳、链子不得打结,吊勾要挂好,吊包离地不超过2米。
第618条 喷砂清砂要穿好防护用品,身体不要裸露。
第七节 轮 胎 修 理
第619条 轮胎解体前要将内胎空气放尽。装胎打气时,要检查胎身有否裂痕,钢圈小压条是否确实卡入圈槽内,并将弹簧钢板片穿钢圈孔眼内,以防打气时压条崩出伤人。
第620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钢圈。
第621条 磨胎机应有吸尘装置。
第622条 硫化间应通风良好,硫化时应经常检查蒸汽和空气压及水位。如水位降低到最低容许限度以下,应把炉火压小,使硫化器冷却,禁止加水。
第623条 紧硫化模必须均匀,模子未紧好以前,禁止向汽囊内充压,放汽入模应缓慢,不可突然过大。气压必须根据压力表来测定,不准猜测。
第三十四章 土石方机械司机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624条 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确认机械周围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作业。
第625条 行驶中人员不得上下机械和传递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转弯、倒车和停车;下坡不准空档滑行。
第626条 停车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马片、铲斗落地。
第627条 钢丝绳禁止打结使用,如有扭曲、变形、断丝、锈蚀等应及时更换。
第二节 挖 掘 机
第628条 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应过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米。
第629条 向汽车上卸土应待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第630条 铲斗回转半径内遇有推土机工作时,应停止作业。
第631条 行驶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要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1米左右。上下坡时,坡度不应超过20度。
第632条 装运挖掘机时,严禁在跳板上转向和无故停车。上车后应刹住各制动器,放好臂杆和铲斗。
第633条 联接电动挖掘机电源电缆时,必须取出开关箱上的保险丝。
第三节 液压挖掘装载机
第634条 操纵手柄应平顺。臂杆下降时,中途不得突然停顿。
第635条 行驶时,须将铲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杆完全伸出,使铲斗、斗柄和动臂靠紧。
第四节 推 土 机
第636条 用手摇启动时,必须五指并拢。用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第637条 推土机使用钢丝绳牵引重物起步时,附近不得有人。
第638条 向边坡推土,刀片不得超过坡边,并在换好倒档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车。
第639条 推土机上下坡不得超过35度,横破行驶不得超过10度。
第五节 铲 运 机
第640条 在新填的土堤上作业时,铲斗离坡边不得小于1米。
第641条 行驶时,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第642条 拖式铲运机上下坡不得超过25度,横坡不得超过6度。
第643条 多台拖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多台自行式铲运机两机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644条 东方红拖拉机和铲斗间,必须加装保险钢丝绳。
第六节 平地机
第645条 自行式平地机,调头和转弯应减速。
第646条 行驶时,必须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处,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胎外侧。
第七节 压路机
第647条 两台以上压路机碾压时,其间距应保持3米以上。
第648条 压路机禁止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应将制动器制动住,并楔紧滚轮。
第八节 万能装卸机
第649条 升降机向前倾斜时禁止提升物件,升降机尚未完全向后倾斜时不准开车。提升物件必须刹车后进行。
第650条 行驶时,铲斗和叉子上不得有人。
第九节 轨道翻斗车
第651条 人力推车,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下坡时不得小于20米。
第652条 因雾天和粉尘造成路轨视线不清时,应停止作业。
第三十五章 起重机司机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653条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第654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655条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第656条 操作中可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第657条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658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的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659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660条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第661条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第662条 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第663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第二节 履带式起重机
第664条 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上。同机操作人员互相联系好后方可启动。
第665条 吊物行走时,臂杆应在履带正前方,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臂杆与履带垂直。起重机不得作远距离运输使用。
第666条 行走拐弯时不得过快过急。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第667条 用变换档位起落臂杆操纵的起重机,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时,变换档位,以防滑杆。
第668条 拖运起重机,履带要对准跳板,爬坡不应大于15度,严禁在跳板上调位,转向及无故停车,臂杆要放到零位,各部制动器应刹住。
第三节 轮胎工、汽车式起重机
第669条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第670条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第671条 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2. 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3. 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第四节 塔式起重机
第672条 作业前,应将轨钳提起,清除轨道上障碍物,拧好夹板螺丝。
第673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冬季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
第674条 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675条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停车。没有限位开关的吊钩,其上止点距离臂杆顶端必须大于1米。
第676条 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顺向风源,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第677条 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2. 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3. 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4. 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旋转。
第678条 履带塔式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地面必须平坦、坚实,操作前左右履带板应全部伸出。
2. 竖立塔身应缓慢,履带前面要加铁楔垫实。当塔身竖到90度时,防后倾装置应松动,塔身不得与防后倾装置相碰。
3. 严禁有负荷时行走,空车行走时塔身应稍向前倾,行驶中不得转弯及旋转上体。
4. 作业结束后,应将塔身放下,并将放心转机构锁住。
第五节 门式、桥式起重机
第679条 桥式起重机大梁的两边,应设1米高的防护栏杆或挡板。操作人员应从专用梯上下,不准走轨道。
第680条 两机同时作业,相邻间距应保持3~5米。
第681条 起重机驶近限位端时,应减速停车。
第682条 作业中若遇突然停电,各控制器应放于零位,切断电源开关,吊物下面禁止人员接近。
第683条 工作完毕,应将吊钩提升到电葫芦(跑车)与地面中间。
第三十六章 打桩机司机
第一节 履带式柴油打桩机
第684条 自行拼装时,导杆仰角不得大于78度。
第685条 桩锤的抱瓦与导管之间的间隙大于7毫米时应予更换。
第686条 不准与履带成90度侧向吊桩;吊桩钢丝绳与导杆的夹角不得大于30度。
第二节 DJ2轨道多能打桩机
第687条 轨道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688条 使用板立桩架当板起10~20厘米时,应停机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方可继续上升。
第689条 桩架回转时,小平车应开至外止点,不准向一个方向回转两周以上。
第690条 吊桩时需夹紧夹轨钳。正面吊桩时桩与导杆中心距离不得大于4米。
第691条 桩架前倾不得超过5度,后仰不得超过18度。
第692条 桩锤起动打桩前应拉开机械锁,使吊锤齿爪缩回,起动钩伸出后方可起动,防止将锤体吊离桩顶发生倒桩事故。
第693条 用调整供油量控制落锤高度,见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环时,必须停止锤击。
第694条 工作停止时,应将桩锤落下,拉下电闸,夹紧夹轨器。
第三节 杆式柴油打桩机
第695条 悬锤时,禁止移动和检修打桩架。
第696条 吊锤、吊桩必须使用卷扬机的棘轮保险。
第697条 插桩后应将吊锤的钢丝绳稍许放松,以防锤头打下时,猛拉钢丝绳,吊锤钩头应锁住。
第698条 打桩作业结束时,汽缸应放在活塞座上。桩锤应用方木垫实或用销子锁住。
第四节 震动沉桩机
第699条 震动沉桩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机架下部。
第700条 调整好偏心块后,应清除箱内余物,方可试车。
第701条 震动拔桩时,应垂直向上,边震边拔。
第五节 蒸汽打桩机
第702条 蒸汽皮管的连接处应用双层卡子卡紧,再用铁丝保险锁牢。
第703条 桩架上的蒸汽管道要用草绳等包扎好,以防烫伤人。
第704条 锅炉部分应遵守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卷扬部分应遵守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章 运输车辆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