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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4日

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工信部原[2011]406号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8-24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矿山企业);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开展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形成企业自查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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