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地震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煤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借助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信息,推进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启动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地震局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建立本辖区有关矿区地震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共享冲击地压矿井位置、采场情况及周边地震台站分布等信息,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省级地震台网向省级煤矿安监局提供信息服务的启动条件、工作流程和服务形式。省级地震台网在监测到冲击地压矿区范围内发生2.0级及以上冲击地压、塌陷等地震事件后,立即启动地震信息发送。
二、运行流程
(一)信息发送。满足信息发送条件的地震事件发生后,省级地震局值班室填写电子信息记录单(见附件),通过传真等方式通报给省级煤矿安监局值班室,省级煤矿安监局值班室将其转至省级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以及驻地监察分局等单位。
省级煤矿安监局接到2.5级及以上地震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清相关信息,同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上报,要情随报。
(二)信息流转。驻地监察分局收到信息后,立即联系相关煤矿核实相关信息,必要时前往煤矿实地查看,了解井下是否发生冲击地压灾害及灾害情况(人员伤亡、巷道变形破坏、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等)和地表情况(震感、建筑物损毁、地表沉降情况等),核实震源位置,填写信息记录单报省级煤矿安监局备案,同时报送省级地震局用于地震事件性质核实和定位结果分析。当发生人员伤亡或巷道变形破坏,或接到3.0级及以上地震信息时,驻地监察分局应当立即到现场查看,综合分析矿震原因,及时填写完善信息记录单并上报。
(三)信息分析与利用。省级地震局每季度汇总分析矿区内矿震与构造地震活动情况,并向省级煤矿安监局通报。省级煤矿安监局每年对接收的矿震信息进行梳理分析,督促煤矿对比分析地震台网和冲击地压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校核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指标,研究冲击地压灾害发生规律,提高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
三、其他要求
(一)省级煤矿安监局、省级地震局要加强工作交流,及时互相告知地震台网及冲击地压矿井名称和联系人,本单位信息接收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省级煤矿安监局和省级地震局具体负责的处(室)。
(三)认真总结信息共享机制运行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国地震局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四)要持续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合作开展矿井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利用,为更好地进行矿震监测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