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压紧压实电力企业大坝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1号令)相关规定要求,现将电力行业647座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大坝安全责任体系,拧紧责任链条,推动主体责任落地落实,保障大坝运行安全,防范大坝安全事故发生,杜绝溃坝漫坝等恶性事故发生。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规定,切实履行大坝安全地方管理职责,各派出机构要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严格落实大坝安全监管责任,大坝中心要加强大坝安全技术监督,各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共同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大坝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2022年全国注册登记和备案水电站大坝运行单位和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