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据:
一、灾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为减少灾害发生或防止灾害扩大,应依权责实施灾害防救教育、训练及观念宣导。
二、本部加强维护学生安全及校区安宁实施要点。
贰、目的:
扩展学校之安全知能与防灾教育,以预防危机产生,减少危安事件之损害。
参、补助对象:各级学校及民间团体。
肆、补助原则:
一、申办内容应以校园巡回及地区宣教为主。
二、以部分补助为原则,并以不超过申请计画经费百分之五十为限,每案最高补助以新台币十万元为上限。
伍、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时间: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受理年度之申请案,并采随到随办之原则办理。
二、申请程序及文件:活动办理前一个月请检具公文、活动企画书及经费概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请(国民中、小学请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函转本部)
三、审查作业: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四、申请核准后,即依程序办理补助款核拨,申办单位应按计画时程实施,如因故变更,应报部核备。
陆、经费请拨与核销:
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请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柒、补助成效考核:
申请补助单位应于活动办理完竣后一个月内,将实施成果报告连同成效评析报部备查。
捌、其它应注意事项:
一、宣导活动之文件,本部具使用权,得运用于各级学校之宣教活动。
二、主办单位如向参加人员酌收费用,应于计画中载明收费额度及其在总经费中所占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