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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0年06月1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发 文 号:国卫办职健函〔2020〕434号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0-06-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全国各地即将进入夏季高温季节,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要求。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充分认识高温中暑对劳动者带来的健康危害,提前谋划安排,精心组织部署。要重点关注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切实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疫用品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及时上报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

二、加强监督执法,促进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特别是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以及炉前工、环卫工、快递员等工种和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规定,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同时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和防范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健康检查,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和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是改善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改善作业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施。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如发现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严重者及时送医。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要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要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救互救能力。要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在疫情防控中因不科学佩戴呼吸防护用品导致职业性中暑事件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高温危害及其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特别要针对农民工人数较多的建筑工地、露天作业等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行业领域,通过制作发放劳动者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等形式,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因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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