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1989 年12 月22 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新规程自2001 年7 月1 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