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进一步加强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工作---- 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渔轮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发 文 号:(76)交水运字186号(76)农林(渔)字14号 (76)
发布单位:(76)交水运字186号(76)农林(渔)字14号 (76)

交通部 农林部 中央气象局 国家海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工作的联合通知
(76)交水运字186号 (76)农林(渔)字14号 (76)中气业字第028号 (76)国海科字105号
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73〕第187号、〔1975〕第171号和国务院〔1975〕第8号文件,关于“搞好国轮的安全航行,按照国际义务为海上船舶提供气象服务”、“并组织一些船舶、渔轮拍发海上气象观测电报”、“由海岸电台负责接收”的指示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船舶进行水文、气象测报是提供海上水文、气象实况的一项重要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提高海上水文、气象预报质量,保障海上作战训练和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农林所属有关海运局、远洋运输公司和渔业公司的船舶,凡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应进一步巩固提高,并作为船上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没有开展的应结合具体情况试点,取得经验后适当扩大。
二、各海运局、远洋运输公司和渔业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船舶(含探捕船、调查船、指导船)测报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开展测报的交通部门船只,执行“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附件一);农林部门船只,执行“渔轮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附件二)。
四、交通部所属大连、上海、广州海岸电台负责传递国内外航线船舶水文、气象观测电报;气象部门所属的各渔业气象专用通报台接收渔轮观测电报,在其电台未建成前,暂由各渔业公司电台地接收传输,并由中央气象台转收给国家
海洋局预报总台。
五、国家海洋局负责船舶测报所需仪器器材、业务技术指导、资料事理和拟订观测方法(含报告电码)等。为加强业务管理工作,海洋部门与当地交通、农林、气象部门一起建立必要的联合检查办法,必要时可派人随船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随远洋轮出海须经批准)。
附件一: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附件二:渔轮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1976年2月25日
附件一:
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交通部门所属沿海和远洋船舶在海上航行,进行水文、气象辅助观测和发报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参加测报的船只,执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船舶水文、气象观测方法”。
二、观测结果记在“船舶水文、气象记录表”上,每航次回港后,通知海洋部门上船索取或交当地港监部门暂时保管。
三、沿海船舶观测后,按“船位气象观测报告电码表”进行编报。航行于北方航线的船舶发往上海或大连海岸电台;航行于南海的船舶发往广州海岸电台。
四、航行于东经90 ̄80°、北纬50° ̄南纬40°海区的远洋轮观测后,暂参考“船位气象观测报告电码表”进行编报,发往上海或广州海岸电台(航行在我国南、北航线的船舶可按有关规定执行)。航行于上述海区以外的远洋轮仍进行观测暂不发报。
附件二:
渔轮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农林部门所属渔轮(含探捕船、调查船、指导船)在海上作业,进行水文、气象辅助观测和发报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参加测报的渔轮,暂参考执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船舶水文、气象观测方法”。渔轮每天在08、14、20时(北京时间)进行观测和发报,如有需要可指定少数渔轮增加02时一次观测是和发报。
二、观测结果记在“船舶水文、气象记录表”上,回港后将记录表送渔业公司(或当地水产部门)转交海洋部门。
三、渔轮观测后,按中央气象局制定的“渔轮水文、气象报告执行电码”进行编报,发往有关渔业气象专用通报台;在专用台未建成前,暂由渔业公司接转。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