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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09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1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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