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
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主办司局依照职责实施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出具相关意见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前期工作审核审批技术咨询:
1. 由部审批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
2. 部审核并出具行业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及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3. 由部审核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由部审核并出具意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5.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建设内容和技术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审批或者出具意见。
(二)部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后评价。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审核评估。
第四条 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费用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一般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技术咨询机构;费用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一般应当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技术咨询机构;费用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技术咨询机构,并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技术咨询机构的,部主办司局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二章 委托程序
第五条 部主办司局收到需要审批或者出具意见的事项申请后,应当进行文件登记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所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上一阶段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格式和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要件是否齐全等。
第六条 部主办司局委托技术咨询任务时,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和程序,根据项目类型、专业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和业绩条件的技术咨询机构(见附件1),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书。
第七条 部主办司局在选择技术咨询机构时,应当排查技术咨询机构、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技术咨询任务。承担某一事项技术咨询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存在上述重大关联关系,技术咨询机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或者委托另一家技术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技术咨询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九条 部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合同书中明确委托事项名称、技术咨询重点、工作时限、费用等内容,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书中明确参与技术咨询工作的主要人员。
第三章 技术咨询工作要求
第十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技术咨询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
技术咨询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利用承担技术咨询任务之便利承揽与委托任务相关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咨询等业务。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任务后,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咨询任务。
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延期单(见附件3)。同一事项最多延期两次。如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技术咨询任务,技术咨询机构应书面说明,部有权解除委托任务。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技术咨询机构对技术咨询工作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咨询报告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参加过同类事项报告编制或者技术咨询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其中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咨询负责人应当为部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编制办法、标准规范,了解行业规划及同类建设项目情况。
各技术咨询机构对应的负责部门要相对稳定,如发生调整和变化应书面告知部主办司局。
第十三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书的要求和委托事项的类型,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建设条件和各方面意见,客观、公正、及时完成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咨询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数据翔实、观点鲜明、结论明确,重大分歧意见应当在报告中反映并有结论性建议。
技术咨询报告应当附具技术咨询项目负责人、专家组组长和专家名单,实行技术咨询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组组长双签字的工作制度,并加盖技术咨询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 在技术咨询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部将根据书面报告和相关规定作出暂缓决定并办理退文手续:
(一)报告或设计文件质量较差,不满足技术咨询要求。
(二)技术咨询中发现重大问题。
(三)相关各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经部主办司局组织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技术咨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部主办司局通过与技术咨询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部报送上一年度技术咨询工作总结。技术咨询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委托技术咨询任务情况,技术咨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第四章 技术咨询费用
第十八条 技术咨询费用由部承担,纳入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部向承担技术咨询服务的技术咨询机构支付技术咨询费。技术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编制单位、项目单位的任何相关费用。
技术咨询费用定额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条 技术咨询费的申请和支付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机关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部负责受理对技术咨询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杜绝超标准办会,严禁向相关主管部门、参会单位发放各种形式的咨询费、专家费、劳务费,严禁借技术咨询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输送利益,不得变相要求编制单位、项目单位承担应该由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费用。
技术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通报等处理,并建议资信、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技术咨询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者质量低劣。
(二)技术咨询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或者延期时限内完成技术咨询任务。
(四)委托事项应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
(五)收受项目单位、编制单位相关利益,影响评估结论。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部有关工作人员,在技术咨询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会同公路局、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