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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01日

交通运输部系列“最美人物”推选工作办法(试行)

发 文 号:交办政研〔2021〕17号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02-10
实施日期:2021-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系列“最美人物”推选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系列“最美人物”

推选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部系列“最美人物”推选工作(以下简称“最美人物”推选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发现最美、展示最美、学习最美、争做最美的浓厚氛围,凝聚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精神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系列“最美人物”推选工作的申报立项、推荐评选、展示发布、学习宣传等工作。

第三条  “最美人物”推选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榜样示范引领的重要指示精神,弘扬行业新风,培养时代新人。

第四条  “最美人物”应是可在交通运输行业内外广泛宣传的先进典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新时代交通精神,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最美人物”推选工作,是交通运输行业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由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统筹指导,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落实,日常工作由部政策研究室归口管理,负责立项管理、组织推选、终评发布、宣传培树等工作。

第六条  “最美人物”推选工作,应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年初制定工作方案并提交部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增设推选项目,应形成工作方案报部文明委审定。

第七条  “最美人物”重点推选长期以来爱岗敬业、真诚服务、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克服艰难险阻,经受急难险重任务考验,在平凡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业绩,为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作出表率的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

第八条  立项遵循分级分类的原则。公路、水运等运输方式的“最美人物”推选活动原则上不超过2个,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交通安全应急为重点,不同项目的评选范围原则上不应交叉。

第九条  推选标准设置,应当突出行业特色和职业特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与一般性的好人好事表彰区分层次,优先遴选长期守正创新、甘于奉献、始终如一的典型,能够在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为推选“最美交通人”(中央宣传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奠定基础。

第十条  “最美人物”培树,应当建立常态化机制,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先进事迹、深入挖掘精神内涵、有效组织宣传报道,充分发挥中央、行业和地方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利用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形成全方位传播矩阵,多角度、多层面地塑造“最美人物”的鲜活形象,使先进事迹传播更快、覆盖更广。从部门到行业、从地方到中央逐级扩大宣传、形成声势,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后,方可纳入“最美人物”候选人。

第十一条  “最美人物”推荐,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体现社会参与和大众评议,由交通运输行业各系统各单位按照程序进行集体酝酿、民主推荐、征求意见、社会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主办单位报送推荐材料。主办单位应给予行业各系统单位充分的推荐时间,确保推荐程序正规有序。

第十二条  “最美人物”评选,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由主办单位进行初步审核、讨论决策,确定入围人选,由第三方组织社会评议,结合人物事迹、社会影响、网络反响等,研究提出“最美人物”最终候选名单,报请部文明委审议。

第十三条  “最美人物”学习宣传,坚持丰富内容、拓展形式,采用刊播先进事迹、举办报告会、组织“最美人物”进部党校宣讲等多种形式,利用融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分众化、精准化宣传推介,充分展示交通人的精神风采,为行业培树全国重大典型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加强“最美人物”推选成果的转化应用,在交通运输部开展的评选表彰奖励活动中,“最美人物”所在单位应在依法合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作为候选人。在交通运输部举办的相关先进事迹报告会、座谈会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视情邀请“最美人物”参与,强化示范引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最美人物”推选工作要求,未列入部系列“最美人物”推选工作安排的活动一律不得擅自开展。严格推选标准,认真履行程序,切实提升“最美人物”的规范性、引领性。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最美人物”推选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0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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