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1〕127号),2021年6月至11月,我部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评估和优化提升工作,目前阶段性实施工作基本完成。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体实施情况
本次专项工作坚持“短期解决突出问题、长期健全完善机制”的工作思路,重点聚焦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及出入口、新旧公路并行交汇、多运输方式衔接等交通组织复杂路段,采取优化调整措施,提升交通标志标线与关联路网协调适应水平。各省份按照部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多个省份成立了以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并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将专项工作纳入党史学习教育民生实事进行再部署,立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涉及多部门,各地加强部门联动,推动专项工作顺利开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函请省公安厅交管局提供全省高速公路测速装置详细清单,对286处已废弃的测速设备配套标志进行了清理,并拆除提示语标志105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针对省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137处优化提升建议和全省违法抓拍数量前20名的高速公路点位,组织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开展了针对性排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共拆除清理非公路标志353块。
三是紧密联系群众。各地坚持“问需于民、问效于民”的工作原则,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公众建议渠道,充分了解群众意见和建议,推动专项工作更接地气、更贴民意、更有温度。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内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听取司乘人员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见。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征集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改进意见的公告》,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中国吉林网、吉林日报、今日头条等微信公众号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四是健全长效机制。部在各地工作基础上,推进《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公路交通标线通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同时,会同公安部拟结合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健全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动态评估优化长效机制。安徽、广西、重庆、新疆等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组织编制了本地区技术指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审查制度,将施工质量考核纳入信用评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级公路管养单位从2022年起,按规范要求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性能定期检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修订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制度,使标志标线优化提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经统计,本次专项工作通过增设、更换、调整及拆除等方式,共优化提升交通标志12.8万块、交通标线1309万平方米。其中,高速公路交通标志5.95万块、交通标线775万平方米;普通公路交通标志6.85万块、交通标线534万平方米。总体上看,本次专项工作有效提升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水平,进一步增强了公路行业服务意识,取得了较好工作成效。根据部现场调研以及各地工作总结情况,部决定对山西、吉林、江西、山东、湖南、广西、重庆、贵州等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扬。
二、调研检查有关情况
专项工作期间,部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先后对浙江、广东等地开展现场调研检查,并提出了整改意见。从调研检查情况看,部分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存在一些共性问题。一是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不严,标志标线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二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精细化水平不高,动态评估及优化提升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三是新技术、新产品使用效果跟踪观测不够。
为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4起违规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案例(见附件)。各地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科学精准提升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主体责任。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公路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抓紧整改,有关整改结果请于2022年1月底前报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动态排查整治机制,发现一起、整改一起,立查立改、形成闭环,压紧压实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树立“小设施、大民生”理念,持续推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
(二)科学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文件审核,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交通标志标线有关强制性要求,不得擅自调整国标行标相关规定或执行不符合上位标准规定的地方标准。要进一步提升设计精细化水平,加大实地调查力度,准确把握突出问题。鼓励施工前现场确认设计、完工后实地检验行车效果,必要时调整完善设置方案,切实将优化提升工作做实、做细。
(三)开展符合公路发展特点的技术创新。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调动技术创新积极性和维护标准规范严肃性有机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应用牵引,鼓励多路径研究探索,严格多样化测试验证,综合考虑实用功能、社会效益和全生命周期成本,稳妥推进新技术应用,强化使用效果观测评估,不断提升新型设施的实用性、稳定性、可靠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违规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案例
一、北京市大兴机场高速公路主动发光标志
1.基本情况。北京大兴机场高速全线主要指路标志采用了LED背光源半透型主动发光标志。
2.存在问题:一是部分指路标志在夜间和白天呈现的底色不一致,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关于高速公路指路标志颜色的规定;二是该类标志存在不同程度的眩光现象,导致笔画较多的文字不容易被准确识别和认读。
3.整改措施。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有关要求,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交通标志。
二、河南省部分高速公路限速标志
1.基本情况。河南省部分高速公路设置了单一限速、分车型限速、分车道和分车型组合限速等多种方式的限速标志。
2.存在问题:一是连霍高速洛阳至三门峡段将限速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但未在必要位置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3.6条关于禁令标志使用的规定;二是呼北高速灵卢段,隧道外路段货车及大客车的限速值均低于隧道内限速值;三是台辉高速豫、鲁交界处省界收费站取消后,原有限速标志未及时拆除。
3.整改措施。一是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完善限速标志;二是协调隧道内外路段的限速值;三是及时拆除已失去作用的限速标志。
三、广东省珠三角地区部分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指路标志
1.基本情况。广东省G4京港澳高速虎门港立交至长安收费站、G9411莞佛高速大岭山收费站至威远立交段,多条高速公路共线,路网复杂、交通量大。
2.存在问题:一是京港澳高速虎门港立交入口预告标志,共线段高速公路编号信息不完整,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7.3.2.1条关于入口预告标志的规定;二是莞佛高速佛山至东莞方向大岭山互通500米出口预告标志缺失,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7.3.2.9条关于出口预告标志的规定;三是京港澳高速五点梅互通惠州出口,500米出口预告标志与出口预告(行动点)标志指路信息不连续,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2.1条关于信息连续的要求。
3.整改措施。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关于交通标志的设置要求,立足复杂路网环境下,补充完善及调整相关指路标志。
四、浙江省衢州市部分旅游公路命名编号等标志
1.基本情况。2020年,浙江省衢州市会同周边地市,利用多条现有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联合创建了一条贯通四市的旅游环线,并将其命名为“95号公路”。其中,浙江省衢州市约400公里路段先行实施。
2.存在问题:一是公路命名编号违反国家标准《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 917—2017)第4.1条、第5.3条规定的普通公路路线命名编号规则,相关形象标识违反该标准第8.1条关于公共信息载体中公路路线的标识规定;二是部分形象标识及指示标志错误使用了专用于警告标志的黄底黑图案,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4条关于交通标志颜色的规定;三是部分路段将原有标线更换为红、黄、蓝等彩色标线,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3.6条关于交通标线形式和颜色的规定;四是未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3.整改措施。一是严格遵守公路路线命名、编号规则;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交通标志和标线颜色规定;三是完善非公路标志许可及备案。此外,还应加强管理,在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创新,合理满足旅游资源指引、社会宣传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