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相关规定,第MSC. 483(103)号决议、第MSC. 486(103)号决议、第MSC. 487 (103)号决议和第MEPC. 331(76)号决议修正案已于202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第MEPC. 328(76) 号决议、第MEPC. 329(76)号决议和第MEPC. 330(76)号决议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于2022年11月1日起生效。
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