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有关要求,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负责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规范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民用核材料安全相关的报告,强化民用核材料全过程安全监管,严密防范民用核材料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对所持有的民用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和事件报告。
二、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民用核材料衡算年度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年度报告应包括存量变化报告(ICR)、库存清单(PIL)和平衡统计报告(MBR),参考格式见附件1~3。
民用核材料衡算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数据应具有可追溯性。
三、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调入、调出民用核材料时,应提前7日通知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在完成调入、调出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4。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进行民用核材料实物盘存活动时,应提前7日以有效方式向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民用核材料盘存计划,内容应包括盘存人员及职责分工、盘存起止时间、盘存清单、盘存工作方案等。
四、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量、用途范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变化时,应当在许可证变化后7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五、发现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以电话、传真(或其他安全有效通信方式)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并在3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书面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5。
六、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加强对辖区内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严格落实民用核材料各项安全报告制度,对于不够清晰和完整的报告应当要求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补充或者修改并重新提交。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