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南》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支持开展的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地方自行开展的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可以本《指南》为基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管理规定。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将《指南》管理要求落实到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市、县及项目实施单位,并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要夯实监管职责,对照《指南》,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实施、中期评估、总体验收、成效自评估等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四、流域管理机构要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在项目核查、实施方案审查、中期评估、成效评估等阶段,指导督促地方落实《指南》要求,对流域内违反《指南》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并及时报水利部。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建设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联系人: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宋康
联系电话:010-63202685,18500838789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8日
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1.禁止围湖造地、非法围垦河道。
2.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禁止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等工程措施。
4.禁止未经许可违法建设拦河堰、坝、闸等水工程。
5.禁止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6.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7.禁止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
8.禁止以幸福河湖建设之名,脱离实际、盲目兴建景观亮化工程,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
9.禁止违规取水,在水资源短缺地区盲目建设人工湖、人工湿地等人造水景观。
10.禁止违反法律法规随意改变河道岸线、任意截弯取直,破坏生物栖息地、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水利遗产。
11.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12.禁止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禁止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其他项目建设内容重复。
备注: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