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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日常安全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8日

        1.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2.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3.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4.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值班行政和值班教师要值班、巡查。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6.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7.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8.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9.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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