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要严格按照《长乐市校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乘坐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应根据接送学生人数,购置足够或相当的校车数量,对车况不好和陈旧的车辆应及时更新。
(三)对校车数量不足或无自有车辆的学校(幼儿园)需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且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同时要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四)校车使用单位相互借用校车的,应报经市教育局等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车辆台帐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测。
(六)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安全行车。
(七)建立跟车安全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跟车安全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八)经常性组织驾驶人员及教职员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保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能力。
(九)校车应喷漆符合规定的“校车”外观标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置齐全,并配备灭火器、安全救生锤等必需安全器材;专用校车每个儿童座位均应安装安全带,校车座位前后、左右间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加装座位、张贴不透明和带镜面反光材料色纸或隔热纸。
(十)定期参加校车年度检验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坐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