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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在校园安全管理中注意事项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9月23日

一、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1. 利用主题班会活动做好安全工作宣传教育。班主任应有班会记录,记载好举行主题班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题内容,相关图片等相关内容。
2. 安全教育的主题应包含:
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二、 班级应当建立负责安全责任的领导机制。
1. 设立安全委员。
2. 明确安全委员的职责。比如观察教室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学生思想动态有无异常,
3. 良好的突发事故汇报及应急处理措施。
三、班级日常安全管理。
  1.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2.体育课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3.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4.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5.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6.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7.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8.告知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9.上学,放学时间应及时告知家长。
10.请假制度要完善,特别是学生在上学期间请假,要用短信告知家长,并注意保存。
11.发现课堂上学生身体异常,注意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如有必要及时安排就医。
四,事故与责任。
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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