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检查程序
安全生产法、国家总局第15号令以及第24号令都对现场检查程序作了一些简要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殖民地检查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8]20号),对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作了完善和补充,但笔者觉得在现场实际监督检查过程中,还要增加“柔性”成份,开展文明检查,在检查程序中突出服务和说理,着重做好刚开始检查的说明和检查后的服务工作。
现场检查第一步:进入企业,在主动向企业现场负责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的同时,要着重说明检查的目的,是帮助企业查找安全隐患,隐患找到后对如何整治进行指导与服务,帮助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安全发展,检查不会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通过说理和介绍,获得企业的认可和支持,能更好地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第二步:根据现场检查方案,针对检查重点内容,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检查;同时还要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好的做法和安全隐患,要逐一向企业现场负责人说明,并一一记录在纸上,有条件还可对隐患进行拍照。现场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走过场。
现场检查第三步:在对资料和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后,要对检查过程和情况进行整理,按照《现场检查记录》的填写要求,将检查内容逐项填入。对属于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现场处置,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可当场改正的,要求企业当场予以纠正;要一定时间才能整治的,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求企业停产,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存有非法、违法行为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相关证据、物品和场所。现场处理情况也要记录在《现场检查记录》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填写,要有序、准确、全面、客观和简洁,避免出现模糊、笼统、模棱两可的情况。
现场检查第四步:向企业负责人反馈现场检查情况,对好的做法给予肯定,鼓励企业继续抓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现场检查记录》等法律文书向其介绍,说明存在什么样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依据哪条法律作出了怎样的处理,接下来企业要做什么,如何整改、在什么时间完成等。介绍完后,要留下联系方式,企业在整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联系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再进行指导与服务,直到安全隐患整治消除。
三、明确检查注意事项
(一)提高检查技术水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在每次现场检查前,针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学习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安全技术,在此基础上,制订现场检查提纲,对照提纲对企业进行逐项检查,确保现场检查全面、细致,取得较好成效。对专业技术比较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还要聘请相关专家一起参与,使现场检查能查到位,查出关健且重要的安全隐患,在要求企业整治安全隐患的同时进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不断增强本质安全。
(二)要突出检查重点。一是要突出检查企业是否履行了主体责任。因受专业知识、检查经验等限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不可能将企业的安全隐患查得非常准确到位,有时可能还会出“洋相”,最好的方法是让企业自己来开展检查,所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督促企业自己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针对某一次执法行动,要突出某一个方面的内容。到企业检查不可能面面具到全部检查,要突出一个主要内容,这次就检查某一个方面的内容,做好相关记录。三是要突出安全的内容。目前有的检查人员去企业检查,查出来的问题全部都是消防的,体现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很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发现不了安全问题。当然,查出消防隐患也是好的,总比没有好,但全部都是消防的则好象有点过了。
(三)要有证据意识。现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一方面可以证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不存在失职等行为;另一方面,一旦企业对隐患逾期未整改完毕或者现场就发现了违法行为,要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这些法律文书就是重要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这些文书要作为证据使用,就会有较高的制作要求,法律文书中所罗列的问题要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且客观存在,企业负责人也对文书经过核实,并签字确认,确保《现场检查记录》等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四)要注意廉洁树立安监形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企业开展检查,是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不能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不能为了获得私利而故意刁难企业,不能接受企业的小礼品或者宴请,保质良好形象。另外,还要预防失职渎职,在现场检查时做好每一个细节,防止失职渎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