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2)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或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现有生产矿井采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并定期进行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6)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7)采面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是否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8)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
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焊接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应再次洒水,并安排专人在现场检查1h,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0)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11)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2)煤矿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安装位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应安设在空气畅通的地方;应和固定式压缩机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