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为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不能撤到安全区域人员建立的避险场所和设施。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包括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和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信、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其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一、永久避难硐室及支护
(1)硐室设置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2)布置在稳定岩石层中时,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良好。
(3)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有控制瓦斯涌出和煤层自燃措施。
(4)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两个安全出入口,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时2个出入口的间距≥20m。
(5)额定避难人数:20人≥人数≥100人。
(6)支护方式及材料:硐室及安全出口前后20m范围内采用锚喷、砌碹等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二、临时避难硐室与移动救生舱
(1)设置地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距采掘工作面距离≥500m330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培训教材
范围内,其他矿井距采掘工作面距离≥1000m范围内。
(2)若布置在煤层中应有防瓦斯涌出和煤层自燃措施。
(3)前后20m范围内巷道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安全出口符合相关规定。
(4)额定避难人数:临时硐室10人≤人数≤40人;移动舱按最多出勤人数硐室。
(5)支护方式及材料:硐室(移动舱)或巷道前后5m范围内采用锚喷、架棚、砌碹等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
(6)自救器。有效保护时间不少于45min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数量为额定人数的1.2倍。
第四节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检查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是指为了实现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为事故现场人员提供宝贵氧气的系统。
空气压缩机一般设置在地面,而在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一、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检查
(1)压风自救系统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
及防护袋或面罩)。
(2)压风自救系统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113的规定。
(3)压风自救装置配有面罩时,面罩用材料应符合GB2626一2006的规定。
(4)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5)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6)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7)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8)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9)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10)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11)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150mm;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108mm;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为50mm。
二、压风自救系统安装质量安全检查
(1)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内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地点应在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积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距底板0.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不得有水沟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的现象。
(2)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距迎头25~40m的距离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然后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数量为5~8台;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迎头向外每隔100m和爆破撤人地点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数量为5~8台。
(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回风巷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为5~8台;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爆破警戒位置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数量为5~8台。
(4)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隔3m吊挂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属托管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钢丝绳吊挂。压风自救系统的支管不少于一处固定,压风自救系统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且平行于巷道。
(5)在主送气管路中要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进入与自救系统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后边紧接着安装汽水分离器。
(6)空气压缩机可采用移动式或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地面至少应设置一套空气压缩机,其供气量应能保证井下人员使用,并能在10min内启动。
(7)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能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进入采掘工作面巷口的进风侧要设有总阀门。
(8)压风自救装置为隔绝式防护装置,当煤矿井下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或突出灾变时,避灾人员立即跑步进入附近的自救装置内先打开通气开关,再打开自救袋,迅速地将头部钻进自救袋内,此时功能装置已完成泄水、过滤、防尘、减压、消音和进入正常的空气供避灾人员呼吸,由于自救袋内此时为0.05~0.1MPa的压力,有毒气体不能直入到袋内,避灾人员不会受到有害气体侵害。
(9)压风自救装置:系统供气压力为0.3~0.7MPa,呼吸器调节压力范围为0.05~0.1MPa。呼吸器供气量范围:30~110L/min。供气方式:地面系统供气或单能泵站。供气消音能力:≤85dB(A)。操作方式:手动。防护方法:披肩防护袋。
第五节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检查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是指为了保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现场人员用水的需要而事先配装的实时供水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四十四条规定,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一、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检查
(1)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MT/T1004一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一2000等相关规定。
(4)系统一般由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等其他必要设备组成。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6)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7)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8)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9)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一2005的规定:
(10)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正常供水。
(11)供水施救。供水应保持24h有水。
(12)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二、安装及维护安全检查
(1)采掘工作面每隔200m安装1组供水阀门。
(2)主要机电硐室安装1组供水阀门。
(3)采区安全硐室主装1组。
(4)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按要求的地点及数量进行安装。
宜考虑在压风自救就地供水。
(5)单独供水施救系统,一般主管选用DN50,支管选用DN25。
(6)供水管道阀门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2~1.5m以上。
(7)供水施救管路水平、牢固,安装。
(8)供水施救部件齐全完好,阀门手柄方向一致,且与主管平行。
(9)供水点前后2m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宜设置排水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