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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筑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3日

  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56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的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是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订的规程。其中第五条规定“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第七条规定“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许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第八条规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等等(讲师可根据项目施工现场的地理特征、建筑类别、受训工种节选相应章节讲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七十五号公布的,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法规。如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讲师自选内容)

  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的行为,切实保障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由项目经理挂帅,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检查、评比,切实做到抓生产必须抓安全。

  第三条  施工员(工长)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做到谁安排生产,谁负责安全交底。每一作业层面或每一道工序必须进行一次安全交底,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必须传达到每一名工人,并做好班前安全活动记录,保证做到工前交底、工中检查、工后总结,把一切事故隐患消灭在初始的萌芽状态。

  第四条  安全员负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保证体系,组织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措施,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全体职工人人讲安全、懂安全、抓安全。

  第五条  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指导思想,经常利用会议、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法规、意识、技能和操作规程教育,使广大职工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以安全促进生产,安全带动效益。

  第六条  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查思想意识、查制度落实、查安全设施、查机电设备、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等,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特殊过程施工(如深基坑施工、模板工程 、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临时用电等),应由项目工程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施工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第八条  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发生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者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要及时教育处罚,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及时上报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施工员(工长)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相关人员对现场各项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等)、临时用电、各类架子的搭设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及本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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