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规程》第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临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想请问大型露天煤矿是否必须要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如果与符合条件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并建立本单位兼职救护队是否可以。
已电话沟通解答。感谢您对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关注和支持。矿山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等法律法规均对矿山企业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提出明确要求。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原则上大型露天煤矿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