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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抄送”在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性

作者:张军 李玉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08日

  目前,历数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报道,首先提及的是往往是“几证”的齐全与否,特别是针对煤矿事故,由于事故的多发,这些字眼频率尤高。这背后体现一种各职能部门的不协调性,笔者试图从存在的问题入手,浅析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关和授权单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范围十分庞大,即使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也会出现职能交叉,行政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于外部、内部共同作用。

  外部因素在于各职能单位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以建设项目“三同时”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然而,自02年至今,这项工作一直未得到有效开展,原因在于究竟谁为前置,对于其他许可等问题的掌握,对于安全设施缺乏统一的标准等因素的存在。

  内部因素在于目前各政府职能部门相继成立执法监察或稽查队伍,然而在许可与执法关系的处理上存在着脱节,主要表现在执法机构对于申请、审查、通过等环节及许可环节出现的种种问题的掌握不够;许可机构对于许可后经过执法机构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缺乏了解等等。

  二、解决的办法

  笔者认为,无论是内外因素,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建立有效地“抄送”机制。以建设项目“三同时”为例,山东省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设立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而对于重大建设项目规定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建设单位不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发改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以致出现政令不通、有法难行的现象。如果各部门无论是否是前置,在设立、许可、立项的同时能够抄送有关部门,或许就能解决这一问题。而对于内部因素,除实行许可、执法抄送以外,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借鉴公安交管部门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有关规定,建立周期积分制。目前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外,安全生产许可证大部分有效期为3年,可以考虑将有效期作为一个周期,同时将许可、执法及事故等纳入一个系统,实行积分管理,可能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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