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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管员必须得会“管”

作者:赵丽娜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25日

  企业安管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作为安全生产任务的落实者,安全生产的管理者,从一定程度上关乎企业的生产效益、产品的生产质量,更重要的是关乎受管理主体的生命健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已明确对企业安管员的配置要求、责任要求,具体有: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由此可见,国家已经从法律层面给予企业安管员高度的重视,因此,企业安管员不能作为一个普通的岗位看待,必须由责任心强、能管理会管理的人来挑大梁。

  但是,据目前现状看来,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部门企业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安管员不受重视。岗位认同感不如办公室一般人员,所处地位决定了言语的分量,这就使得安管工作的开展免不了会磕磕绊绊;

  二是安管员职权的实质被架空。一种情况是一人兼多职,安管员仅被作为应付安监检查的虚名;另一种是企业负责人不配合,安管员管而乏力;

  三是安管员有名无实,岗位业务素质不过关,碰到棘手问题无主见、碰到疑难问题请外援,这样的安管员管了个什么劲;

  四是安全管岗位人力单薄。安全关乎方方面,有各种电器设备方面的、有各种机械设备方面的、有职业健康危害检测方面的等等。在稍微大点的企业中,单靠一两个人进行通盘掌控,很有难度,更何况机械设备为迎合时代需求,处于不断更新换代的状态,安全管理上也必须与时俱进。

  仔细审视,不难发现上述问题都聚焦于一个点:企业安管员必须得会管,即突出强调企业安管员应该管什么、又该怎么去管。这其中既囊括安管员的综合素质,又包含了安监部门的支持配合。

  首先,强“内因”找出路。打铁先得自身硬,这就是说企业安管员不仅要会巧妙的处理人际关系、树立个人威信,还要多面综合学习、善于更新知识。只有抱着真诚的态度、带着真挚的关怀、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才能赢得别人的信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个人威信才能顺理成章的形成;只有知识面广了,才能在处理安全问题上得心应手;只有强化更新,才能在筑牢安全防线上夹住一把防护锁。并且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始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处事果断、勇于创新。即使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或重视不够,也不能放任不管、破罐子破摔,合理的沟通、安全重要性的说服不可缺少,假设确实不通,也应履行好自己的法律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规定,企业安管员的检举权是受法律尊重和保护的。

  其次,靠“外因”搞强化。一方面是可以通过提证书含金量,升企业安管员的价值。依据多数人的心理定位,似乎是越不容易完成的、越不容易获得的东西,人们对的重视程度就越重,企业安管员是一个设计方方面面,应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考验、考量,如此一来,便能够增强企业安管员证书的含金量,从而在无形中提升安管人员的受重视程度,当然,这需要监管部门及证件考评机构的综合协调、统筹部署;另一方面,根治不协调,还需靠监管部门督察教育。对于一些拒不配合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仅仅依靠企业安全员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显然是不现实,这种“上不重视”极易造成“下一盘散沙”的不良局面,因此,安监监管部门必须切实的履行好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于那些“一问三不知”毫无安全理念的企业负责人,其证书的合法合理性应认真进行考究,以确保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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