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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险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1日

        事故的发生一般伴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因此,保险补偿手段也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保险补偿虽然不能直接影响事故的后果,但具有经济平衡、为伤者及受损方提供资金支持,帮助系统及环境恢复等方面的功能。尤其在大的灾害事故发生以后,保险补偿有很好的稳定社会、稳定人心的作用,于国、于家、于己都很有裨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补偿是辅助公共安全制度上的重要保障,是公共安全内部的缓冲器。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各类型中历史最悠久也是范围最广泛的项目,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也是现代法制的重要课题。工伤事故不仅是劳动者面临的普遍风险,也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面对的。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因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5%左右;我国2006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1.28万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56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民生产总值(GDP)的2%。
        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工伤保险立法,并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加入WTO以后,是否有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将直接影响我国与其他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框架,并在全国逐步推开;到2000年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已达到了42%。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制度要落到实处,必须有一套机制来保证,这套机制涉及到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预防如何与工伤保险相结合、职业康复、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等诸多环节,这些环节是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规定可列人工伤保险范围的情形有工伤、职业病和比照工伤等。
        当然,我国现在的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只能是低保障,满足不了受害者治疗、康复及生活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善全面的保险补偿制度,特别是商业保险制度。
        保险不光代表一种经济补偿,它是用一种经济制度来安排风险分散和风险防范的。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保险公司会对整个风险防范做出必要的考虑和安排。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把保险用好了,不光在事后可以提供必要的补偿,而且在事前也可以做一个好的、有效的风险管理。通过保险的方式同样可以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而且这种风险防范相对来讲更专业——汽车安全带真正的发明者其实就是保险公司,安全评价也是首先在美国保险业发展、兴起的。一旦承保了风险,保险公司的利益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就连在一起了,是市场的机制在发挥作用。
        以前,在我国,无论是发生空难还是矿难等重大灾害,为了稳定社会,只要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最后都要政府来承担经济补偿。但在已经转轨到市场经济的今天,很多事情不应当、也是政府无法承担的。我们所要做的应该是引进一种制度安排,例如商业保险。把这种制度向社会全面推广,把政府可能管不好或不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情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可以通过对投保人日常性的检查,实际上起到了一种编外安检员的作用,另外它通过事故发生之后的理赔也可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从而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还可以通过费率的调整,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当然,实现全面的保险补偿制度,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首先,在全社会要树立保险意识,使保险的作用、意义被更多的人知晓,企业与民众愿意参加保险,风险共担。
        其次,高危的行业要逐步建立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制度,特别要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对一些高危行业,甚至一些公共场所做一些公共责任保险的安排,会形成一种多赢的局面,对高危行业和高危险的公共场所应尽快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当然,实行强制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人数的规模、成本的支付和法律的规定。这三个条件都是很难满足的,比如,政府划分高危行业的时候,标准非常难做,甚至是不可操作的。而当划分标准不明确时,一个原来有序的行业都会变得无序。
        不仅如此,还要在安全生产这些保险费里面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很多国家都将工伤保险金里面15%用于安全生产的防范,我国的广东、河北等省也开始推行,在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9%用于安全生产的防范工作。这样,既可以弥补现在安全生产当中经费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是一种安全生产的制约机制。
        当然,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和舆论给与一些政策上的支持和引导,比如考虑用税收的优惠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这种制度、鼓励企业、民众投保。一旦整个全社会按照符合市场规律的保险补偿制度运转起来,政府、企业及民众都将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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