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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有待加强

作者:王强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17日

 《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方针也提出了实施“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这就明确了“综合监管”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综合监管的对象是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某一方面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当前实施综合监管,多数情况下是以政府或安委会名义部署工作,往往布置的多,但真正落实起来,协调工作过多,对落实不好的部门只能反复催办,没有可操作性强的手段。

  对如何实施综合监管,综合监管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及法律责任,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往往协调组织工作较困难,面上号召的多,实干工作过少。而综合监管又不是“筐”,想装什么就装什么。

  笔者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综合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综合监管的对象,明确综合监管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二是制定对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处罚、处分措施,不能只是在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其责任,对不认真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也应实施责任追究和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并严格考核。这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必须加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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