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是古代建筑的简称,是历史文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以及重要的纪念和教育意义。一般是指始建时间较长远的存在于地面上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建(构)筑物,包括宫殿、陵墓、衙署、街道、民居、园囿、坛庙、寺观、庵堂、佛塔、楼台、亭阁、城池以及桥梁、堤坝等。加强对古建筑的防火管理,保护好古建筑不受火灾侵害,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职责。
一、古建筑的防火必要性我国的古建筑采用以木结构架为主的结构形式,梁、斗、柱,层层叠叠搭筑而成,无处不用木材。一般的古建筑,大体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需用1立方米的木材。复杂的建筑用的还要多。如北京故宫的太和殿,据测算就用了4754立方米木材。古建筑的以木材为主,造成了良好的燃烧条件,而且一旦失火,室内散热差,温度升高快,容易引起轰燃,一旦出现轰燃扑救相当困难。一般古建筑建在高高的台基上,风助火威,燃烧很快,且因长年风干,含水量很低,再加上年代久远,木材枯朽,更易起火。
古建筑不但容易发生火灾,而且一旦失火难以扑救。一般说,100斤木材燃烧进度,需要200斤水才能将其熄灭。也就是说,水的消耗量比燃烧物的重量大一倍。如此大的用水量,一些古建筑文保单位无法做到。有些地方吃水都很困难,消防用水就更难。古建筑安装自动供水、喷淋的单位,全国为数不多。而且有些古建筑在半山腰或山顶,消防车无法上去。有些在城市里的,由于古建筑的特点,院套院、门连门,台阶遍布,高低错落,消防车也难以进入及时扑救。
二、古建筑火灾隐患
1、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多数古建筑无组织机构或防火组织不健全,单位领导没有真正成为防火安全责任人,没有专(兼)职防火员和消防队(站),使防火和灭火工作没有保证。尽管国家已颁布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一些单位也制订了管理制度,但不能切实落实到位、到人。
2、明火使用多,电气设备老化。古建筑一般都有油漆彩绘以及屏风、挂画垂帘等大量可燃装饰,很可能由于电线陈旧、电气设备安装使用不当或可燃织物随风飘荡接触灯烛,庙宇烧香拜祭、宫殿的祭祖、祭天地等宗教活动,焚香纸等用火,以及工作居住人员炊煮、取暖、照明用火,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导致火灾;游客如带进火种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特别是乱丢烟头等,也可导致火灾。
3、缺乏统一管理措施。有些古建筑被一些单位分割占用作生产、生活场所,也使其防火安全受到威胁。一些地方对古建筑缺乏足够的认识,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使其有的用作货铺、饭馆、招待所,增加建筑物的火灾荷载;有的用作加工生产,违章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动力线路老化;有的室内违章动火,如火炉、火炕等,这些都严重地威胁着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在管理上,尤其是对火源的控制管理还有不少漏洞。
4、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大。古建筑的建筑材料大量采用木材,由于古建筑木构件受自然侵蚀多年,含水量较低、极易燃烧;在其周围墙壁之上,以木柱、木梁、斗拱等支撑巨大的屋顶,严实紧密,烟热不易散失,整个结构如架满干柴的炉膛,在燃烧中产生的高热和积聚木材分解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使古建筑易发生轰燃和坍塌。另外,古建筑往往还组群布置,殿堂相连,廊道相接,容易使蔓延扩大,火烧连营,造成严重损失。
5.容易遭受雷击。古建筑的避雷设施落后,有的虽然安装了防雷设备但不符合安全要求,一旦遭受雷击,也会引起火灾。
6.消防器材少,位置偏僻,水源缺乏,火灾扑救困难。一方面,古建筑一般远离城镇,地处偏远,坐落在半山腰或山顶,而且周围没有消防水源或距离水源很远;少数在城镇的古建筑,也因院墙高大,台阶层叠,门窄、槛高,消防车无法驶入靠近,发生火灾不利扑救,往往小火酿成大灾,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古建筑单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般经费都比较紧张,正常的经费无保障,该购置的灭火器材、设施(如消防水泵、灭火器材和必要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得不到落实。甚至有的古建筑室内、外既没有消防给水设施,又无任何灭火器材,发生火灾后无法扑救。
三.防火措施
1、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古建筑管理单位对内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委员会,对外可建立防火联防组织。单位领导要成为防火负责人,并确定专职防火人员,组织邻近单位、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层层落实防火岗位责任制,实行联防协作,群防群治。按照有关规定,尽可能地建立起专(兼)职消防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开展业务训练,不断提高灭火能力。同时,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还应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令可遵,尽量做到自防自救等等。
2、加强火源管理。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严格控制火源,禁止在古建筑物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在生活区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禁止在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等;舌动的地方吸烟;对拜祭用的香火实行严格管理,香炉、焚纸炉应在殿堂门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设立,并有专人值班巡查,经常清灰;指定为宗教活动的殿堂如必须点灯,应固定在安全地点,把灯放置在玻璃罩内,并设专人看管。
3、按安全技术规程设置电器照明设施。在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范。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不准靠近可燃;配线的主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输入,配线方式一般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并安装熔断器作为过载保护。
4、古建筑不准任何单位个人恣意占用作为他用。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各种重大宗教活动和利用古建筑拍摄影视,以及进行危及古建筑防火安全的作业时,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5、提高耐火等级、降低火灾荷载。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搭建可燃建筑,或在殿堂内用可燃材料分隔房间,现有的必须督促其尽早拆除或搬迁;对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宜喷涂透明防火涂料,以保留其原貌对各种纺织品饰物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对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群,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宜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以隔成若干防火分区。
6、防止雷击起火。重要的古建筑必须装置防雷设施,如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和避雷网。设置时在易受雷击的部位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引下线不宜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宜大于18m。二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n。三类防雷古建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7、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开辟消防通道。对缺水地区或山顶,消防车上不去的地方,应设消防水池,储水量应够扑灭一次火灾,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用水量。在古建筑旁配备轻便的灭火器,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期火。对于重点保护的古建筑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可安装较现代化的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条件的古建筑应视情开辟消防通道,便于消防部队及时到达火场,为及时扑灭火灾创造条件。
总的来说,古建筑的防火工作应由政府牵头,消防、文物、文化、宗教、旅游、园林、城建等职能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防火工作。各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责任,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形成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决策机构,合理编制古建筑消防设计和城市消防规划,结合城市环境建设进行相应的消防改造,拆除存在火灾隐患的旧房,彻底整治古建筑周边的火灾隐患,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消防安全环境。多方面筹措资金,在古建筑修缮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积极完善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