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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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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0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02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避免隐蔽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特制定《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 验收人员:甲方人员、监理部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和质量检查员。
二、 验收时间:隐蔽工程应提前一天报验。
三、 验收内容: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
四、 验收程序和规定:
1、 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并注明验收时间和内容;
2、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工程分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及施工班组长共同验收,必要时要有下一工序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
3、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4、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工序施工。
5、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必须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将对施工单位按本公司的消防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警告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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