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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人员配置的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12日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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