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XX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XX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公司直属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包括责任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
第五条 对责任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具体内容见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条款。
第六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内容按责任制规定的管理职责进行。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七条 责任单位考核分包括:
责任单位综合考核分、项目规模得分、亿元产值得分和安全管理难度分之和。
(一)责任单位综合考核分包括:
1、责任单位达标量化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权重 0.25);(2)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权重0.5);(3)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权重0.1);(4)直接责任人(权重0.15,其中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占0.08、总工程师占0.07)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四个部分。考核满分100分。
2、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按公司年度综合安全检查评为考核分,内业占30%、外业占70%。
(二)采用项目规模得分、亿元产值得分和安全管理难度系数修正各项目之间差异。
第八条 责任单位综合考核 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70-80分(含70分)的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满分100分。
第九条 责任人履职考核80分及以上为称职,80分以下为不称职,满分100分。
第十条 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不达标的,综合考核为零分。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考核的,该责任人考核为零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公司/分公司/公司直属施工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评选出若干名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每年年底安全管理部拟定考核方案,经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业绩,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对分公司/公司直属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及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撰写履职总结报告,并对照考核内容先进行自评考核,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履行职责汇报,查阅有关工作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座谈,听取群众意见,抽查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 凡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提供不真实施工现场的责任单位,一经查实,考核为零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罚款10000元,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内业资料不规范;
(三)未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运行的;
(四)未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爆炸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四)未对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不积极组织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灾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制定消防安全职责和管理制度措施,酿成火灾事故的单位,根据受灾损失具体情况,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一)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参照第二十四条)
(二)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三)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可酌情减、免予处罚: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
(二)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
(三)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未达到规定的;
(四)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书后,由人力资源部在工资表内将所罚款额扣留;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收缴的罚款上缴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不称职的责任人和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复查。
第二十七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原《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