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公司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参考XX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其司属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描述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施工项目部发生的安全生产应急情况。
第二章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总经理),副总指挥一名(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指挥部成员由其他领导班子、各部门部长及分公司总经理、项目部经理组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 审定、批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计划;
(三) 指挥、协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 按照《XX省冠粤路桥有限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五) 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公共关系管理;
(六)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作;
(七) 按政府指令,调动公司应急队伍实施外部应急救援。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处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二) 协调、联络各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和部门;
(三) 组织专家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
(四) 指导、协调、监督公司及司属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五) 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六) 监督检查公司司属项目部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 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工作提出建议。
(二) 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 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别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应参照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和技术组,明确各应急工作组的应急管理职责。
(一) 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 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
(三) 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事故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四) 医疗救护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五) 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事故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杜绝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六) 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防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通过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分析潜在或可能发生事故危险因素及事故类型制定现场应急预案,配备相关应急设备、设施和器具、急救药品。
第十二条 中度及以上风险,施工作业前应落实好相应的预防措施,采用工程或技术手段除低风险。
第四章应急预警
第十三条 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实行动态监控,完善预测、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当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应急指部报告,并调整预警信息,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类。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项目部针对本项目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格式及要求按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或论证后方可发布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发布时,应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需报业主、总监办、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对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组织一次评审,项目部应急指挥小组每年对本项目的现场处置方案组织一次评审或论证,相关部门应按照评审或论证意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需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后,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第六章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类人员必须开展专项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形式分为公司桌面应急演练、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制定相应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各项目部演练。演练结束后,各项目部对演练的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部在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应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现场应急处置演练,必要时附加专项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项目部必须按需要配备应急设施、设备、物资、通信等应急资源,并确保其处于可靠;建立完善的应急资源台帐;公司可以统筹调配司属单位的应急资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当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章应急响应管理
第三十条 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事故等级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同时参照集团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公司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可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第三十二条 Ⅰ、Ⅱ、Ⅲ级响应,公司负责处置;Ⅳ级响应,由项目部负责处置。应急响应的情形表述如下: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公司司属的项目施工、运输发生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
3、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业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公司司属的项目施工、运输发生的造成3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及以上、30人及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
3、超出公司处理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业主单位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公司司属的项目施工、运输发生的造成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超出项目部处理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4、公司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公司司属的项目施工、运输发生的有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人员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2、因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造成较大施工生产影响的;
3、司属项目部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三条 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一) 接警:应急指挥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警时,做好事故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二) 响应级别确定:应急指挥部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的信息,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
(三) 应急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四) 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五) 应急恢复: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六) 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值班制度,项目部应将应急值班电话、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该级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的应急预案时,事故单位低级别的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第三十六条 在未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时,事故现场人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第三十七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公司对跨项目或跨地段的应急救援,可直接统一指挥和调配司属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与应急工作有关的下级应急指挥部门必须按照需要随时待命,接受调度和安排。
第三十八条 在现场抢险中,安全生产事故单位应急力量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力军,事故单位指挥部门应充分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章应急的公共关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参照《XX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按照《XXX有限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一)公司指定公司党委副书记为新闻发言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负责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准确发布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和批准,保证发布信息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信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或发表对事故的评论。
第四十条 公司指定公司党委副书记处理公共关系,负责接受公众咨询,接待、安抚安全生产事故受影响或波及的相关方。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过程中,各级应急部门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九章应急的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解除后,公司应及时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尽快恢复生产。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依据财产损失及投保情况向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第十章应急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和项目部应急指挥小组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 应急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 应急保障情况;
(三)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情况;
(四) 应急教育、培训情况;
(五) 应急演练、评估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监督检查在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进行。
第十一章奖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击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项目部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