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形式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术语与定义
3.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3.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指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机构与职责
4.1安全部是反“三违”归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配合宣教部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2宣教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定期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有计划组织特殊工种及岗位操作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安全保护能力。
4.3公司安委会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当场制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通知追查处理,处理要有力度。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记录,及时报安全部门处理。
4.4各部门要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提升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纪,抵制“三违”。
4.5车间/班组要积极调动生产员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4.6 员工要正确行使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制止“三违”行为。
5管理要求
5.1 公司安全部是反“三违”的归口管理部门。
5.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定期、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根据性质、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分别从重到轻分A、B、C三类进行考核。
5.3 根据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三违”行为属实的员工进行奖励,并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有功人员,应给予特别嘉奖,并在年度个人安全评先中予以表彰。
5.4 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举报”三违”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5.5 检查中发现员工在同一作业活动中涉及多项“三违”行为的,按“一事一考核”进行处罚。对重复性”三违”行为加倍考核(重复性”三违”行为是指同一员工在一个月内重复发生同一条款“三违”行为)。
6 考核办法
6.1 公司安全部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见附件1《“三违”行为认定范围》)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6.1.1 对A类“三违”行为者考核100-200元/人次;
6.1.2 对B类“三违”行为者考核50-100元/人次;
6.1.3 对C类“三违”行为者考核10-50元/人次。
6.1.4 A、B、C类“三违”行为判断标准:
A类“三违”行为: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伤事故的“三违”行为;或者因“三违”行为已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三违”行为。
B类“三违”行为:是指可能造成重伤或轻伤事故的“三违”行为。
C类“三违”行为:是指行为环境和其它条件影响,人身伤害可能性较低的”三违”行为。
6.2 公司级考核由公司安全部开具考核通知书(详见附件2《“三违”行为考核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三违”者所在部门签收,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留底。
6.2.1 公司将建立“公司安全专项资金”设在财务部,安全部门月底对”三违”行为考核情况汇总报公司人劳科(详见附件3《清浪公司”三违”行为考核月报表》),由公司人劳科从被考核责任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所有扣款进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
6.2.2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三违”行为的考核。由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按照安全部开具的考核通知书代收、收缴,所扣金额在二十天内上缴财务部,并复印收款凭证一份报安全部;安全部月底汇总报人劳科备案;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收缴,次月同等考核工程项目发包方(或资产所在单位)。
6.2.3 在各级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三违”作业,除按A类”三违”行为标准考核外,现场有权制止作业(停止施工、生产、建设),并出具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清浪公司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指令、逾期未改正的按本办法6.1.1规定的A类”三违”标准加倍考核。
6.2.4各部门主要领导应把反“三违”行为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全面检查、严格考核。对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部门,由公司安部提出考核意见并通报。
6.3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