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责任目标风险考核办法。
2.2 各车间(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责任目标风险考核办法。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本办法的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2 根据安全生产难易程度将各车间(部门)划分为三类进行考核。
一类: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车间、厂办公室、生产部、安全环保部、供应部;二类:、技术质检部;三类:、财务部、党委工作部、销售部,驻渝办。
3.3 风险金的收取
3.3.1 车间(部门)安全风险金按其风险类别、风险责任的不同进行收取,在各车间(部门)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后,于每年年初按照《安全风险金收取标准》进行收取。
3.3.2 《安全风险金收取标准》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每年年底由安全环保部编制,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3.3.3 对出现员工新进、离职、退休以及岗位、职务发生变化等变更情况,各车间(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厂安全环保部,并由安全环保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汇总,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对已收取的安全风险金作出相应的调整或处理。
3.4 考核标准
3.4.1 安全责任目标风险考核以年初各车间(部门)与总经理签订的《安全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日常安全工作为依据。按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打分,满分为100分,年终平均计算考核得分。
3.4.2 考核采用评分制,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的为全面完成,80~89分的为完成,70~79分的为基本完成,60~69分的为部分完成,60分以下的为未完成。
3.4.3 考核细则
3.4.3.1 事故否决考核
⑴、凡发生以下事故,否决公司全年全员安全风险奖励,扣除公司全员风险金,并对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责任人及员工,按上级和厂部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处罚;
①、因工死亡事故;
②、重大、特大火灾或爆炸事故;
③、重大泄漏中毒事故;
④、重大、特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⑤、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
⑥、重伤事故。
⑵、发生一般人身伤害、中毒事故或火灾燃爆、交通事故人(次)数超过本单位《安全目标责任书》指标的为未完成单位,否决该单位全年全员安全风险奖励,扣除该单位全员安全风险金。
3.4.3.2 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满分为100分。
⑴、发生生产性一般人身伤害事故,每人次扣20分。
⑵、发生非生产性一般人身伤害事故,每人次扣10分。
⑶、凡发生人身伤害、中毒、火灾燃爆、交通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环保部、调度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超过24小时的按瞒报进行处理。凡瞒报事故一次,除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和扣除该车间(部门)和安全员所缴纳的安全风险金外,每人次扣20分。
⑷、对未与工段、班组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车间(部门)扣10分,每少签一人扣2分。
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年审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每少一人扣2分。
⑹、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达不到要求的,缺少一次扣5分。
⑻、对所有发生的事故除按以上进行扣分处罚外,另按《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⑼、其它工作扣分标准以每季度检查考核表为准。
3.5 考核奖惩
对考核结果为全面完成的单位按照缴纳的安全风险金的2倍进行奖励,同时返还安全风险金本金;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单位按照缴纳的安全风险金的1倍进行奖励,同时返还安全风险金本金;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的单位按照缴纳的安全风险金的0.5倍进行奖励,同时返还安全风险金本金;对考核结果为部分完成的单位只返还安全风险金本金;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单位扣除其缴纳的安全风险金本金。
3.6 附则
3.6.1 对发生人身伤害、中毒事故的单位除按照以上细则进行考核外,还应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3.6.2 对发生一般火灾燃爆、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或生产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害、中毒事故的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同时造成了人身伤害、中毒事故的还应按以上细则进行考核。
3.6.3车间(部门)可根据此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