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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3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天然气、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有所在工地(项目部)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在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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