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发电机组压力容器和承压设备管理,保证压力容器和承压设备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压力容器和承压设备超压爆破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现役机组承压设备所有安全阀。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规定: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2004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制度监督、检查与组织协调,审查试验措施,评价试验结果。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安全措施和安全情况的监督,审查安全措施。
第六条 发电部、燃化部负责具体实施操作,审查试验措施。
第七条 检修部各相关专业参与试验并提供指导,编制试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 试验间隔
第八条 试验间隔
1、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各类压力容器(包括除氧器、连排扩容器、高低压加热器、储气罐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汽试验;
2、设备大修及安全阀经过检修后,均应进行安全阀校验;
3、原则上锅炉、各类压力容器安全阀排汽试验均安排在小修停机前进行,如发现安全阀排汽试验不正常则应在小修中安排安全阀检修,小修结束后再安排安全阀校验或排汽试验。如在小修期间安排了安全阀检修项目则排气试验可安排在小修结束后进行。
第四章 试验要求
第九条 安全阀排汽试验前,由检修部相关项目部编制安全阀排汽试验技术安全措施,并报运行部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查通过,经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总工程师审核批准,送值长和运行备案。
第十条 运行岗位在接到试验措施后,应做好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锅炉、各类压力容器安全阀排汽试验应在生产技术部相应设备管辖专业专工(或生产技术部主任)主持下进行。
第十二条 参加试验人员:生产技术部相关专业专工、生产技术部压力容器监察工程师、安全监察部专工、运行相关专业负责人、当班值长和班长及运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检修部相关项目部专工、维护队队长或技术员。
第十三条 排气试验方式可采用定压手动拉跳安全阀排汽和升压跳安全阀排汽两种方式,原则上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均应采用定压手动拉跳安全阀的方式。如安全阀安装位置、结构型式、排汽量和排汽温度等无法保证采用手动拉跳方式人身的安全,则可选择安全阀热态校验的方式进行排汽试验。
第十四条 手动拉跳安全阀由检修人员操作,运行、安监人员现场监护。
第十五条 运行部门应建立安全阀定期排汽试验记录簿,记录簿应包含试验时间、试验压力、温度、试验结果、试验异常情况等记录,试验结束后,相关人员应签字。
第十六条 检修项目部及维护队应建立安全阀排汽试验台帐,记录相关情况和数据。
第十七条 排汽试验结束后,应在锅炉技术登录簿或压力容器技术台帐上记录。
第十八条 试验是否合格的条件:
1、是否正常排汽,排汽量是否与安全阀规格匹配;
2、安全阀开启后,压力容器是否有效泄压;
3、安全阀是否开启正常,回座是否正常。
第十九条 如发现安全阀无法正常开启或无法有效排汽降压则可视为排汽试验不合格,相关部门应进行汇报并记录,及时安排检修、检查,并适时再次安排排汽试验。
第五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安全阀排汽试验应以能否保证设备与人身安全为前提。
第二十一条 运行人员在安全阀排汽试验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运行措施,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阀处应有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装置,排汽管布置应符合要求,现场操作人员应穿着合适的工作服,应使用合适的操作工具,现场具备合适的操作平台和操作空间。
第二十三条 试验现场应具备可靠的紧急撤离通道。
第二十四条 试验前检修应编制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熟悉本制度:
1、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2、生产技术部正副主任、相关专业专工和压力容器监察监察工程师。
3、安全监察部正副主任及相关专工。
4、检修部主任、总工、相应项目部正副主任、专技。
5、运行部门正副主任、专技、相关运行人员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6、粉煤灰综合利用厂正副厂长、专技。
7、锅炉、压力容器所管辖的检修队正副队长和技术员。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有关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若违反本办法按《安全文明生产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