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科测工必须在分管副科长领导下开展测量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测知识,严格遵守矿会议精神和领导的安排;
第2条 协助分管副科长、测量员做好中、腰线、导线等测量工作;
第3条 建立仪器台帐,分类保管存放仪器,严格执行测量仪器管理制度,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另行存放;
第4条 按规定进行掘进进尺、各掘进巷道进尺支护形式、岩性断面验收工作;
第5条 检查各导点、工具、仪器的完好情况;
第6条 及时领取测量所需易耗品,备有合适的库存量;
第7条 未很好地完成上述工作,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每条罚100---300元。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按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影响安全生产的,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按规定进行掘进进尺、各掘进巷道进尺支护形式、岩性断面验收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很好地协助分管副科长、测量员做好中、腰线、导线等测量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能履行好仪器和工具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性能完好,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及时领取测量所需易耗品,备有合适的库存量影响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很好地协助分管副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