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机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业务技术知识,熟悉掘进机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熟练掌握掘进机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并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维修前,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情况,确保工作区域安全。
第2条 掘进机维修时,必须将掘进机头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3条 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器进行润滑、维修保养,不得改变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
第4条 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5条 电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良好,杜绝失爆。
第6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闭锁信号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均应正常和完好。
第7条 设备应保持完好,螺丝和垫圈应完整、齐全、紧固,入线口密封良好。
第8条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运转,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
第9条 维修工应将机器存在的问题及维修情况向司机和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维修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掘进机维修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 设备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 维修掘进机与截割平行作业的。
(七) 掘进机维修时,不停电闭锁,截割头不落地的。
(八)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带电检修、搬运设备的;电气设备失爆,保险丝用铜(铁)丝代替的;电缆明接头的。
第11条 不按规定要求润滑机器,随意改变机器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的,对掘进机维修罚款100元。
第12条 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对机器进行班检、日检、旬检、和月检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
第13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异常,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闭锁信号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好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200元。
第14条 对设备存在问题和检修情况,未向司机交待或未做记录的,对掘进机维修工各罚款50元。
第15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对其罚款1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