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爆破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规定;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爆破器材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使用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
第2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第3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4条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亲自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爆破器材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衣袋内。爆破器材领到后,要及时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第5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等运输爆破器材。
第6条 爆破器材运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第7条 爆破材料箱应放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放在挂有电缆的另一侧。
第8条 装药、封泥、爆破母线敷设、联线、爆破警戒、爆破、处理拒爆操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后,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爆破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10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
第11条 爆破结束后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方可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及工区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第13条 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14条 岩石巷道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周边眼眼痕率不得低于60%。
第15条 熟悉本工作面灾害预防和避灾撤离路线。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掘进爆破工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 无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的;
(三) 隐瞒事故真相的;
(四) 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五)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六) 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七) 耙装、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
(八)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深度不够,放糊炮、残炮;
(九)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乱扔乱放,火药不退库的;
(十)干打眼,装药不使用水炮泥;
(十一)发现瞎炮、残炮,放炮员不处理又不现场交接班的;
(十二)不坚持“三保险”制度的;
(十三)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装药不撤人的。
第17条 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巷道周边眼眼痕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对其罚款100元/次
第18条 发现异常未立即检查处理的,对其罚款100元/次,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矿籍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条 不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问题未当班处理,私自留给下一班并隐瞒问题,造成后果的对其罚款50~200元/次。
第20条 不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私藏爆破器材,给予100~1000元罚款/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矿籍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