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规程》有关规定。
二、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炮泥,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五、顶层煤巷掘进头和岩石横川揭煤,每次放炮都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电器及设备必须全部停电,要采取增大风量、减少一次爆破炮眼数等措施,严禁放炮后风流中的最大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放炮交换牌及接送站岗人员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送电拉炮前必须回头看,确认装炮地点附近无人,方可放炮。
七、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八、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未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
九、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十、采面如果实行一次装药分组放炮时,要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到两组之间至少间隔2米以上距离,其间隔内的炮眼严禁装药。
十一、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加锁,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十二、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不少于50米,拐弯不少于30米;
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75米,拐弯不少于50米;
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100米,拐弯不少于75米。而且放炮掩护地点都有必须有坚固可靠的支护,无冒顶片帮的可能,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
十三、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的原因。
十四、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和崩落未爆的雷管、炸药。因煤、矸未出完,无法检查有无瞎炮时,放炮员不得离开放炮现场。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