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范围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法律、法规以及本矿制定的各项制度。
第3条 负责做好机电部的技术管理、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4条 负责机电部设备图纸、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技术资料的管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5条 负责机电部各类规程和措施的编写、完善,负责机电运行系统范围内的各项参数计算及校验工作。
第6条 负责井上下机电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第7条 负责制定编制机电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
第8条 负责机电部人员的学习业务培训。
第9条 积极参与机电系统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第10条 负责编写机电设备检修计划。
第11条 深入现场,掌握机电安全技术运行动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处理。
第12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考核标准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技术员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
(三)违反矿劳动纪律的
(四)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对机电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七)未参与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
(八)上级及矿有关工作指示要求、规范、规程、措施不落实。
(九)未按要求组织专业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十)未及时参与作业计划编制、审查的。
(十一)技术资料台帐不健全,造成技术资料丢失的。
(十二)规程、措施审查有误,图纸绘制有误。
(十三)技术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十四)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14条 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副井提升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控维护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锚杆钻车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单体支护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移刮板输送机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回柱放顶工标准化操作规范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