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健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技术部具体负责生产技术管理。生产技术实行分级管理模式:公司—基层—班组。
第四条 公司生产安全部、技术部必须对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生产技术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技术规程审批管理
第六条 工程设计管理
(一)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与施工图设计;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矿井技术改造工程设计与安全专篇;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以上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
采区方案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完成。
(二)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资源储量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储量核实(或储量检测)报告及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提供的资料组织设计。
(三)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必须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预可研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须报上级部门审查,经批准立项后才可进行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设计。
(四)矿井技术改造必须在核定生产能力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重大项目应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审批,才能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 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管理
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招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应请有资质单位负责施工监督管理,单位工程完工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 回采管理
第八条 必须坚持按设计方案确定采矿方法。技术部应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制定淘汰落后采矿方法的整改规划,并认真组织整改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 采区投产前,由技术部、生产安全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回采工作面投产前,由技术部、生产安全部组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十条 各采场工作面必须制定回采作业规程,作业现场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要求,做到通风、行人、运输、排水、防尘、供电、通讯等系统完善、畅通。
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和矿井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直至过程结束为止。
第三章 开拓掘进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至少每季组织召开采掘平衡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和采区开拓准备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公司审查批准。矿井的水平、采区接替由总工程师安排落实,技术部组织实施;生产安全部组织监督。
第十三条 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新水平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接替新采区,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新采区设计的第一个工作面必须具备投产条件。新工作面接替,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具备竣工投产条件。
第十四条 矿井应以合理集中生产、提高单产单进、提高效率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和改革开拓布署、优化巷道布置及采煤方法作为重要的技术工作抓好。
第十五条 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有正规的设计、施工图纸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科学先进的生产工艺。
(一)积极应用光爆锚(网)喷技术,锚杆支护巷道要进行锚杆拉力检测。
(二)优化设计,优化劳动组合,改进掘进工艺,改善掘进施工环境,组织快速掘进,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进水平和工效。
(三)提高掘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推广机械化掘进及凿岩台车、机械装运。
(四)支架巷道必须采用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五)巷道掘进必须按中腰线施工。中腰线必须按规定延伸,中腰线距作业点岩巷不得超出15米。
(六)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用油漆注明月度起始点标示,标示内容:本年度已施工工程量、上月度工程量、上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人姓名。
第十七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巷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使用。
第十八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通风系统混乱、崩坏设备、贯通伤人、贯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巷道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破碎带、巷道贯通等,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指挥。
第四章 机电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矿井提升运输必须贯彻“采、掘、运协调发展,系统配套,高效安全,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提升运输、钢丝绳检查、检测管理制度,以及电机车、矿车、轨道、架空线的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对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检查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绞车应定期检测,司机持证上岗,巡回检查。机电部要制定主要提升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矿井各水平的排水能力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机电管理部门每季应组织一次防排水系统全面检查,各水平中段每年必须至少对水仓进行一次清理,水仓的有效容量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每年五月份必须对供排系统进行一次全负荷运行实验,并提交总结报告,报生产安全部备案,对存在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双回路供电电源,每一回路应能担负整个矿井的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每年一季度,机电设备部每一季度组织一次矿区高压供电系统的全面检查。每年请供电部门对高压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对高压供电系统的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进行电气试验,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整改,试验报告要送生产安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井下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计算。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二)高、低压开关的各项安全保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性能可靠。各矿井每季要进行一次井下供电系统整定计算,每年对井下供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试验;
(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三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查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下井;
(四)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要定期进行检查,要求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螺丝齐全紧固,未接线的电缆喇叭口有合格的挡板,电缆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五)电气设备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
(六)井下变电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七)井下电缆必须选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铜芯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八)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井下须要操作高压的地方必须配有高压绝缘用具;
(九)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试验记录要由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签字;
(十)下井高压电缆要求每年定期进行一次高压耐压电气试验,试验电压按规范标准进行;并要有试验记录,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更换。
(十一)公司安委会每季应组织一次对矿井安全供电的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五章 通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风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矿井防灭火规范》、《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切实抓好矿井通风、防治自然发火、防治粉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通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通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矿井灾害情况,负责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通风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定期主持召开专题安全办公会议,保证通风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汇报,对通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
总工程师是矿井通风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对矿井通风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本职范围内的通风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设置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第三十条 独头作业巷道,设置局扇供风,风量应满足作业要求,接地保护装置齐全,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主扇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矿井每月应组织二次风量、粉尘、有害浓度测定,每年应组织矿井反风演习。演习前,矿井必须制定反风演习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批,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指挥。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移必须实行申请制度。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的作业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局部通风设计。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制度,严格盲巷管理,消灭敞口盲巷,杜绝盲巷窒息事故。临时停工不得停风,一旦停风,施工队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通风管理制度,制定年度通风计划。
第四十三条 所有风机必须装备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必须对安全监控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实行在线监控,调度必须设立监控人员,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相关图纸、资料应齐全,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监测中心室必须24h有人值班,
第四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公司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远程监控。建立制定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专门人员,明确各级、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迅速反应、快速排查机制。
第四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安装防尘设施,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同时,建立定期测尘、冲刷积尘、清扫巷道、工作面投产前防尘设施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按《安全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第四十七条 每个矿井都必须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建立 “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并及时填绘。
第六章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地质、测量岗位责任制、技术考核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总经理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防治水技术管理负责,技术部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
第五十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编制和完善《安全规程》规定的基本矿图,并及时填绘相关的图纸,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和业务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台帐,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加强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并建立台帐。
第五十二条 测量外业要坚持复测制度,内业计算应坚持正付本对算制度。重大测量工程开始前应编写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重大测量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以上的观测。主要测绘仪器每年要进行检定。常用测绘仪器、工具要定期进行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对重点防治水工程应制定单项工程计划及设计,以便对照检查和落实。
第五十四条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山范围内的正在开采或废弃的采空区情况,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岩、断层、老空(窑)等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情况。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调查台帐。加强管理,掌握其开采动态。
第五十五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照防治水工作计划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跟踪整改其隐患。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明确抢险队伍。做到每道防线,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分析,并制定相应“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
第五十七条 在水体下或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设计,按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八章 贫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和高度重视矿石品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从源头确保矿石品位的提高。
第五十九条 采矿车间对矿石品位质量全面负责,凡矿石品位有问题,应进行分析,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岗位的责任。
第六十条 技术部负责对矿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有效控制矿石质量。
第六十一条 掘进半矿岩巷道应实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装,保证矿石品位的相对稳定。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二条 公司每二月组织一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并进行总结分析。
第六十三条 公司每年对各单位生产技术工作情况组织评比,推广先进经验,并对生产技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