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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外因火灾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1月20日

一、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木料场,仓库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木料场 距离进风井距离不得少于80米。

二、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房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三、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可与防尘管路并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100立方米的水量。如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四、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措施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无异常后方可离开。

五、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下变电所、水泵房、压风机房、提升机房、炸药库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2、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3、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设备、材料不经矿井灾害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意,不得挪用。

六、井下机电峒室、检修峒室,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七、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八、加强电器设备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的电缆,定期检查各电缆接头、电缆吊挂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管理,防止因电缆着火而引燃附近的易燃物。

九、井下使用的易燃物品(如油脂、棉纱等),必须存放于容器中,长期不用的必须及时升井,井下不准存放氧气瓶、乙炔气瓶,使用完毕后及时升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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