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为加大隐患的整改力度,有效纠正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指为消除实际或潜在的隐患所采取的措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程度与隐患的大小及轻重有关。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与上报
1.公司根据上级对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适时集中安排时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所属单位应密切配合,认真发动员工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2.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分类整理,对车间自己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安全部门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解决,并把结果反馈给有关单位。
3.车间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好记录,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理
1.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相应单位限期排除。
2.对于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督促相应单位限期整改。
3.对于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依法强制相应单位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1.生产单位要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彻底整改。同时,要建立相应档案,将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等进行详细登记。
2.各生产经营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对上报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确保各类生产安全。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监管。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和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迅速将情况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详细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3.安全环保部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验收
对所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全部整改资料。对于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生产,由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停止工作通知。
第九条 责任追究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加大重大隐患的整改力度,并承担对因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对因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管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