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保管员是仓库存储材料的管理责任制,必须熟悉物质管理的相关业务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第2条 在监狱和本单位领导的带领下,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做好收、发料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
第3条 端正服务态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干好本职工作,不准刁难客户或领料人员,对所管物资器材达到熟悉名称、性能、规格型号和用途。
第4条 对所管物资器材定期保养,定期核对,达到“三清两齐、三一致、四定位、五五摆放”的要求,并保持仓库清洁卫生。
第5条 严格把关,对所验物资器材严格检验、过磅、计量、不准估计或推算。验收时,必须由质检员、保管员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签字,缺一不可。
第6条 严格计划管理,对无计划又无领导安排的物资器材一律不准验收。严格执行A、B、C管理制度,不准超计划验收,造成库存量上升或物资积压。
第7条 物资器材入库、发放时严格手续、认真审核,对数量、名称、规格型号、价格不相符的单据一律不准办理,杜绝串户现象。
第8条 要定期盘点、定期对帐,达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按规定编制报表,认真做好物资核库,按照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及时提供物资购进计划。
第9条 严禁打白条或私自外借库存物资,确因工作急需,须经领导批准。
第10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对物资器材谁保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准代收代发。
第11条 严禁私自为其他人员代管或存放非监狱所属物资器材,确保所管物资器材无鼠害,无损坏,无流失。
第12条 不准和客户或领料人员拉拉扯扯,不准为客户提供物资计划情报。
第13条 认真做好库房安全工作,非本库人员禁止进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内会客。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库存物资的储存、保管、发放工作中违背职责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严格执行物资入库验收制度的,负直接责任。物资管理账目不建全、管理混乱、帐物不符的,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库房物资管理混乱、分类、标志不明,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常用、易耗物资未及时提出备用量计划,影响生产的,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产品出库未做好记录或发出不合格产品的,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0条 库房物资出现或报废,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发生库房物资失窃、火灾等事故的,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2条 违规操作,导致伤害事故的,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