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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8日

第一节 污水处理工承担者全矿矿井水、生活污水的处理和复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第二节 严格按岗位规程操作,严禁违规作业,按时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杜绝无证上岗。
        第三节 熟悉本岗位设备的设备原理,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维护及保养的相关规定,按质按量完成设备点检操作。
        第四节 大力提倡作业过程文明生产,做好作业环境标准化工作,提高维护保养水平,使设施设备时刻保证整洁完好
        第五节 严格执行交接班规章制度,按时做好交接班记录,保证上班的问题清楚交接给下一班,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和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节 污水处理工应熟悉周围的作业环境,熟悉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节 污水处理工应按时参加部、站两级的组织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活动及相关的安全活动。
        第八节 定期检查仪表、仪器等是否正常,设备、阀门有无渗漏,阀门开关状态是否符合运转要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报部值班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九条 污水处理工在清理各沉淀池杂物时,应一人执行,一人监护,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如发现外排水水质超准,及时巡视设备并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离岗串岗,认真做好水处理运转和分析工作,严格准确的填写值班记录、分析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二条 严禁非岗位工作人员开启、关闭机电设备。
        第十三条 保持机电设备和周边环境卫生及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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