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1 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内各部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5版
4 职责
a) 危险化学品需由统一采购,设有单独危险化学品库房
b)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和临时贮存场所的管理。
c) 废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处置,由本单位委托的资质公司统一回收。
5 管理程序
5.1 总要求
5.1.1本制度所指危险化学品为本单位使用的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
5.1.2本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2 采购
5.2.1对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进行选择性确定,选择有生产、经营、及运输资质的厂商。
5.2.2对危险化学品要求供方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或《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5.2.3编写《危险化学品清单》,并根据本单位采购要求的变化进行更新。
5.3 贮存
5.3.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要求存放。
5.3.2建立危险化学品库,统一贮存危险化学品,并设专人进行管理。
5.3.3库内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渗漏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3.4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特别是把特性有禁忌的化学品分开存放。并设立分类标识。
5.3.5 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3.6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7应对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进行登记。
5.3.8库管员每日两次巡回检查,开启通风装置通风,检查安全装置、灭火设施,及危险化学品有无渗漏等,并做好巡检记录,填写《危化品贮存巡检记录》。
5.3.9发生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现象的危险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不得出库。
5.4使用
5.4.1 各使用部门设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该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培训,了解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5.4.2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并由仓库管理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5.4.3生产现场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应设有固定的存放场所,由指定人员管理。存放场所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并附有物质安全数据表。
5.4.4 现场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限量,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一周的使用量。
5.4.5使用人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好登记。
5.4.6 指定人员应每天两次对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进行巡检,开启通风装置,没有通风装置的,要开门通风。巡检内容包括检查分类标识、是否分类存放,有无泄漏,存放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做记录,填写《危化品贮存巡检记录》。
5.4.7 在现场搬运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注意不要洒落、碰撞,并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5.4.8现场使用时,应规定使用区域,并有明显防火标识。
5.4.9危险化学品每天使用完毕后应妥善封存,送回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严禁在生产现场存放。
5.5废弃
5.5.1使用后的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应存放在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由专人定期送到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