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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0日

第一条  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第二条  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第三条  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前开道。
第四条  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第五条  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六条  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  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八条  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九条  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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