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远离帐篷和营房,做到平整、清洁、无杂草及易燃物。
第二条 车场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三条 按车型划分停车区,设停车线。
第四条 停车横向间距不小于0.8m。
第五条 停车区距食堂房、宿舍、办公室,不小于4m。
第六条 场地外围设排水沟,进出口视线良好无障碍。
第七条 车辆停放达到:车身摆正,左右看齐,“对号入座”。冬季放水后挂“已放水”标志牌。
第八条 车场设以下安全标志牌。
(一)进出口设限制速度标志(限速5km)及“车场重地,严禁烟火”标语牌。
(二)停车线设“停车看齐”、冬季增设“停车放水”标语牌。
(三)安全标志及标语牌按规定要求制作。
第九条 消防器材配备符合Q/SL0994-2001《灭火器配备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