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
3定义
外来人员是指海关、海事、长航、公安、边检、国检、引航等单位人员;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客户、在港船员、来港施工单位人员、来港探亲人员、来港从事船舶供应、修理、代理等经营活动的人员等。
4机构和职责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发放外来人员进出港区“临时入港证”。
5管理程序
5.1外来人员进出港区大门管理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大门管理按照门卫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
5.2外来施工单位在港作业管理
5.2.1凡因基建、设备维修等需要外单位承接的项目,公司相应部门在确认承接单位的合法经营资质和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在与其签订建设、维修合同的同时,主动联系安全环保部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5.2.2凡在本公司进行的基建、设备维修等工程,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前,公司相应部门应通知其与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5.2.3所有进港作业的单位必须主动了解港区危险因素和应釆取的安全措施,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港区安全教育与施工协调,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5.2.4施工单位在进港作业前应持进港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港区车辆临时通行证”、人员“临时入港证”,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
5.2.5所有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港区作业。
5.2.6进港作业单位必须加强其在港作业人员的安全、治安管理,各进港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
5.2.7进港作业人员必须了解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如港区的交通、机械伤害、坠落、落水、物体打击、火灾、触电等,并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做到“四不伤害”。
5.2.8不允许随意离开指定作业区域在港区流动;未得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司设备、水、电。必须动用明火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明火申请,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5.2.9作业过程中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严禁违章作业,严禁在作业区域嬉闹、打架、斗殴等。
5.2.10作业过程中,各作业人员防止疲劳作业,当出现身体不适等异常情况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5.3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在港作业管理
5.3.1公司用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公司应与其签订短期或临时用工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
5.3.2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在港作业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严禁违章作业,严禁在作业区域嬉闹、打架、斗殴等。
5.3.3作业过程中,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防止疲劳作业,当出现身体不适等异常情况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5.3.4所有未签订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不得进入港区作业。
5.4来港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客户进出港区管理
5.4.1对于来港实习人员,公司应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在港实习。
5.4.2外来参观人员,公司接待部门要告知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并派人陪同方可进入港区参观。
5.4.3客户进入港区联系业务,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告知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并派人陪同方可进入港区。
5.5来港车辆进出港区管理
5.5.1港区运输作业的车辆驾驶人及与港区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配足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5.5.2对于新进港作业人员,要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资质、从业人员、机械设备必须及时到安全环保部门备案;从业人员须经本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港上岗作业。
5.5.3进港作业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公司有关部门申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未经备案的机械设备以及未通过安全培训且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准进港作业,擅自派车派工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车队自己负责。
5.5.4自觉遵守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按指定的地点、路线作业、行驶,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抢档、不野蛮作业。
5.5.5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5.5.6作业车辆、设备做到不违停、随意调头、下车走动,不在关路上停留。
5.5.7运输车辆在进出大门、库场、转弯、调头、交叉路口、漏斗口或倒车时应当提前开启信号,低速行驶,注意观察周围情况,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5.5.8港区作业车辆实行空载让重载,同方向不得超车,相反方向保持足够的会车距离。
5.5.9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经过路口、转弯时变换灯光、开启转向灯。
5.5.10确保车厢密封,载物不得超出车厢挡板,严禁洒漏、超载。
5.5.11行车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机等转移视线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5.5.12自觉接受检查,不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港区,不夹带港区物品出门,严格遵守卡口管理。
5.5.13做好进港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保障作业车辆、设备的安全性能。
6其他规定
6.1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及时报告,轻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处理解决;有争议或造成人员财产损害较大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局处置。
6.2为确保公司生产正常有序地进行,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外来车辆、外来施工单位、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来港实习人员的治安、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和纠违的管理。
6.3妥善保管好各自随身携带物品,严禁偷盗他人物品或公司财物。
6.4若发生事故或治安事件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并积极参加抢险、救人。
6.5公司属对外开放码头,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涉外纪律,严禁走私、偷渡和其他有违涉外纪律的行为。
7奖惩
对发生事故或治安事件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的,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离开、按港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由公安依法处理。
8附则
8.1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8.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